“我跟李某山是同学,逢年过节他给我送点礼品很正常,我也回赠过土特产给他,我们是正常的人情往来。”面对调查组,湖南省祁阳县住建局质监站工作人员莫某平情绪激动。
时任祁阳县公安局副科级侦察员的李某山,是莫某平的高中同学。2013年11月,李某山推荐莫某平到自己弟弟担任法人的永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做建筑业务指导和业务咨询,还邀请莫某平带领该公司工程部经理雷某和谭某去北京参加EPC施工总承包研讨培训。莫某平明知李某山弟弟是自己的管理服务对象,仍答应前往。
“俗话说,不到长城非好汉。我们都在北京了,不如去长城走走?”在雷某的提议下,培训结束后,莫某平一行3人并没有按期返程,而是一起到长城游玩了一天。3人来回车票和食宿以及到长城游玩费用共计15000元,均由该公司工程部经理雷某垫付,后由公司报销。
“长期忽视学习纪律要求,以为请事假参加其他单位培训和游玩不违纪违规,种种错误思想占据了头脑,影响了心态,放宽了言行。”莫某平在忏悔书中自我剖析。
后来,莫某平与李某山弟弟的关系日益密切。李某山弟弟瞄准时机,趁热打铁,邀请莫某平在其实际控制的祁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入股。
“投资入股,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拿红利,这是稳赚不赔的买卖。”在李某山弟弟的劝说下,莫某平动摇了,最终入股。
截至2016年2月,该公司股东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分数次向莫某平支付股金红利共计8.2万余元。后因组织纪律明确要求党员同志不得入股企业,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莫某平担心在此风口浪尖上被抓现行,萌发了退股念头。在莫某平的多次要求下,李某山的弟弟向莫某平退付了21.7万元入股资金。至此,莫某平共计收回本金与股金红利299500元,在被单位察觉之前,退出了该公司的入股。
2015年,李某山在负责建设祁阳某小区工程项目时,担任该工程项目质监员的正好是莫某平。为顺利通过项目质量验收,李某山分别于2015年、2016年春节前给莫某平赠送礼品,其中包括一件葡萄酒和四条名贵香烟等,价值约8000元。
审查调查之初,莫某平对自己的违纪事实拒不承认。几经周折,调查组搜集到了该项目部购买礼品的发票及充账凭证。面对确凿的证据,莫某平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交代了问题:“是我放松了警惕、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混淆了工作和个人的关系问题,在管理服务期间违反了廉洁纪律。”
该案查处后,县纪委监委举一反三,对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问题,在全县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查明目张胆、‘四风’隐身变异等突出问题,不断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